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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准备外国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及资信证明,地址房产证明及租房合同、租房发票,法人、秘书、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一寸照片2张和各个相关部门需要填写的表格。
各个省市也许会稍有些出入。具体的可以与当地所归属的相关部门联系并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审批程序及提交的申请文件 注册外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审批程序: 1.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 2.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 3.原审批机关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由该部门作出裁决: 4.审批机关作出同意解散批复后,应向审批机关提出合并申请; 5.审批机关应当从接到报送的文件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认为需要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到180日; 6.拟合并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7.拟合并的企业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文件; 8.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人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企业合并; 9.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内.就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10.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应当从变更或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通知,并且要在全国性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合并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各公司合同、章程;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告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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